一、关于强制执行多久撤回申请
被执行人3-5个工作日能撤销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公司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证明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委托手续一份;
4. 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 生效证明纸质版原件或者生效证明电子版;
6. 去一审或者二审法官处复印任意一种;
7. 申请人执行款收款账户;
8.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
9. 案件有保全需要提供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的复印件;
10. 有优先受偿权,需要提供他项权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强制执行工作由谁执行
1.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2.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3.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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