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机关,由机关负责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律师进行会见。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被批捕,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来争取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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