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判处罚金。
一、盗窃数额如何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二、立案标准是什么
1992年1月下发的《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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