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赡养被赡养人的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每人最多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约定或指定,需签订书面协议。被赡养人包括60岁以上的父母和已故子女的祖父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提交相关信息,变更时需及时更新。、卫生、民政、外交、和教育部门有责任提供或核实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赡养支出。对于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对于非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可以由兄弟姐妹分摊,但每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被赡养人包括年满60岁的父母、已故子女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提交相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41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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